中國擬「傷害民族感情」可定罪引發爭議

北京正在修訂的 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 草案在近日公布,如草案通過,被認定為有「傷害中華民族感情」行為者將被處以拘留及罰款。

根據草案第34條當中的第二和第三款規定:「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、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、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、標誌的」,可以最多被處以15日拘留,並處5,000元人民幣罰款,「製作、傳播、宣揚、散佈有損中華民族精神、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」,也同樣可能遭到拘留或罰款。

然而該草案並沒有對「傷害中華民族感情」有具體定義,恐又會淪為另一項「口袋罪」。

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趙宏在9月6日發表評論稱,如果單純以情感冒犯作為懲戒的標凖,這種法律對個人自由的干預「不具有正當性」,趙宏認為:「那是因為泛道德化的法律懲戒將處罰依據訴諸於公眾情感、社會價值等抽象觀念,結果不僅會縱容公權的濫用,也會使刑罰和行政處罰蛻變為推行某種特定道德觀念的工具,進而傷害由法治國家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」。

該草案一出,在中國社群媒體引發熱議,有網友評論:「穿西裝打領帶算不算?馬克思主義也是西方來的,算傷害民族感情嗎?」

去年8月一名中國女子身穿和服在蘇州的日式風情街拍照,被警方帶走,質疑其穿和服是「煽動民族仇恨」;今年三月,中國警方在海口拘留了一名在夜市穿著日本軍服複製品的女子;上個月張惠妹的演唱會裡,身上穿戴任何彩虹元素的服飾的觀眾都被禁止入場,此類因為言論、穿著就可以「隨意」被抓捕的法律,引發不少擔憂。

圖片來自路透社